《国家劳动法》规定了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依法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78条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
上述规定具有以下含义: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任何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调解程序
除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引起的争议外,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逾期不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办理其他手续
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要程序。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他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即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发生劳动争议的城市或市辖区
如果争议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提交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因请求等待、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客观情况阻碍仲裁案件处理的,视为中止仲裁时效,并报仲裁委员会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暂停仲裁时效不应包括在仲裁时效中,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程序。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即对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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