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假股东?所谓假股东,是指以虚拟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虚构的人),或以真实人的名义侵吞公司出资并登记在册。
2。假股东的认定
假股东虽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冒名顶替者根本不存在,势必导致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担,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名字被盗的人是名字被冒用的人,因为他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那么他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别人的冒名,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当然不能认定他是非法的股东。
虚假股东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冒充股东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虚假股东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不仅违法,还会助长恶意虚假行为。虚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隐名股东、假股东、记名股东的法律后果“记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他们不是实际的权利人,一旦名义股东处分了自己的股份,给实际投资者造成损失,名义股东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为由,要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在非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无法抗辩。也就是说,名义股东首先要承担资本补充的责任,然后才能向实际投资者索赔。“假股东”更糟。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虚假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和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要保护冒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因为冒名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是《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不履行出资义务为借口要求登记为股东的,法院不支持他们承担公司的出资责任,也不支持他们赔偿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1)直接通过工商部门解决问题。
造假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可拨打12315在深圳投诉),工商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核实笔迹等证件,并在确认登记证件的虚假事实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公司登记,也可以责成公司股东自行办理假冒股东股份的发行,然后办理变更登记。(2)通过法庭程序间接解决。
首先,法院作出登记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然后请求工商部门根据判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作出相应变更。这些渠道包括:
A,权利确认诉讼。造假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虚假登记的公司名称的登记申请、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等予以确认,投资协议和其他文件无效。法院应当受理这种申请,因为确认事实、明辨是非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冒名顶替者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以他人名义登记公司的行为无效。然而,后者使得法院似乎是代表工商部门行事。因此,法院提起这样的诉讼一般比较困难,选择前者更有保障。
B.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冒名顶替者姓名权,排除妨碍,并赔礼道歉。只要法院最终确认登记文件上的签名全部为虚假,工商部门就应当根据判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注销虚假股东的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提出登记文件上的虚假签名与无效登记文件不能划等号,并拒绝冒名顶替者的撤销申请,最终可能使冒名顶替者无法达到注销股东的目的身份。原因在于:法院和工商部门不愿意主动确认无效登记文件。公司登记被错误确认或者注销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保护。要知道,假股东公司普遍存在大量外债等问题。
C.诉讼中的直接豁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股权确认纠纷有关问题中规定:“债权人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对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债权的,应当对虚假出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他人冒充股东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冒名顶替者可能不会主动取消其股东身份,当公司债权人要求对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证明其被他人冒充股东。但当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拒绝合作的可能。冒名顶替者很难完全退出。在实践中,法院也极有可能先判决冒名顶替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冒名顶替者再向冒名顶替者索赔。毕竟,中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这样的规定。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工商部门,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条路最直接、最有效。虽然根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取消虚假登记,但工商部门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既能填补相关法律缺失造成的漏洞,又能防止造假成真。但目前还没有这样成功的案例,所以诉讼风险很高,因为工商部门真正负责的是形式审查,没有责任,而且每个登记文件的真实性都不能通过笔试鉴定或实际调查来审查。(3)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解决。
假股东案件中,往往存在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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