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大国,但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进出口商检目录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进出口商检存在重复检验问题,进出口商检难以衔接国际规则,等等。
我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6年货物贸易总额有望突破17000亿美元。如此巨量的货物流动,自然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各方面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有必要加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但我国现行商检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
进出口商检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确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对所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但由于现行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目录结构严重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商检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的发展。
——现行商检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商检法》要求
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商检立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要求,而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要求;把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明确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检的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了依照对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但从实施近4年的实际情况看,现行商检行为与新《商检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且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2005年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检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初始阶段以出口商检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但直到目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2005年出口商检(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种类表的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检存在严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2005年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这6567个商品可分别列入19个不同的商品编码类别和种类细目中,其中针对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特性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1.14%、17.25%、4.49%,三类商品总共仅占到合计总数的42.88%,不到总数的一半,而针对进出口商品常规性能?质量、数量、规格、型号、重量、包装等?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3.19%和33.93%,合计占57.12%。
商检种类表结构也不合理。出口商品检验种类(N代码)2228个,比进口商品检验种类(M代码)多705个,占总量的59.4%;全部出口商检检验种类(包括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代码?)3361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代码?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代码?)还多155种,占全部商检种类总量的51.18%(见表1)。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2004年全国商检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16.10%。可以说,有41%以上的商检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2003年出口商检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2004年甚至提高到66.41%。2004年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由于商检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检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综合考虑到前述因素,我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商检资源配置明显失当。
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一种技术性行政措施。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商检就无法操作。但不可思议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完整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他国家层面的技术法规就是部门规章,也就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从1999年三检合一至2005年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4个,2002年之后质检总局也未对《商检法》修订前的总局令进行过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它都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国家质检总局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只能作为对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不能独立作为技术法规依据有效执行?而且都在系统内部执行。
此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1999年三检合一后,曾发行过三套检验检疫业务丛书,在实际检验检疫工作中被普遍订用,被视为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手册。但这些业务书籍明显是不能作为商检执法依据的。
在缺乏国家统一技术规范的状况下,地方商检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商检操作规范。但这又导致各地商检标准、程序不一致,对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并且,这些技术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技术规范制度不完整,很多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或规程;规范性不够,很多产品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即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行性较差,很多产品采用类似的统一格式,但却无法明确列出对应产品的具体检验标准目录,造成检验工作人员不能掌握有效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也就无法正确执行检验规章制度。此外,部分产品的检验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不合常理,如把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所有标准一并列出,同样造成检验工作人员无从选择,或者造成检验能力和检验周期大大超过了检验检疫配置的资源和流程。而检验依据的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都造成了技术规范的不可行问题。根据我们在某地的调查,60%以上产品存在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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