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使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一、屠宰场免土地使用税吗
不可以免税,我国法律上规定可以免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临时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目前,仅为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有免税规定,对土地使用税没有免税规定,贵公司应该照常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经营性公墓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1号)第七条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占用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其不属于上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将墓地出售给个人后,已售墓地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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