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如果行为人为实施保险诈骗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如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如果已经成功诈骗到保险费的,是犯罪既遂。
从本案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情]:
被告人曾劲青
被告人黄剑新
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曾劲青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剑新借的10万元,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并于2003年4月18日至22日间,在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保险三家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1.8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平安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投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目的,被告人曾劲青找到被告人黄剑新,劝说黄剑新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黄剑新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
被告人黄剑新在曾劲青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劲青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劲青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剑新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作案。2003年6月17日晚21时许,二被告人骑至环城路闽江局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剑新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劲青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剑新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劲青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劲青在黄剑新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被告人曾劲青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3年8月13日与15日,被告人黄剑新、曾劲青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曾劲青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认定被告人黄剑新、曾劲青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并系犯罪预备,被告人黄剑新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间,被告人曾劲青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剑新所欠的10万元债务,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被告人曾劲青于2003年4月18日在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平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二份太平如意卡B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6.4万元;于2003年4月2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南平分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中国人寿卡),保额为18.9万元;于2003年4月22日在其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投保了6.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人曾劲青为了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及其单位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承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金的目的,找到被告人黄剑新,劝说黄剑新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上述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剑新10万元债务本金及红利。被告人黄剑新在曾劲青的多次劝说下答应与曾劲青一起实施保险诈骗。之后,由被告人曾劲青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剑新准备砍刀、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在南平市辖区内寻找地点,伺机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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