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制订的《四川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
四川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省建设厅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基本停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全面开放。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中心,努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有效启动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住房新体制建设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房改和住房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仍将长期存在,通过房改促进住房建设,启动住房消费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任务尚未完成,城市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住房改革促进住房建设,以住房改革确立住房保障,把房改工作作为解决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环节列入议事日程。各市(州)、县(市、区)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住房保障等房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房改工作在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中的决策作用。各市(州)、县(市、区)房改办(房委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为当地政府和房改领导小组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本地区城镇职工和居民住房供应、分配、交易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二、分类指导,加快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步伐
(一)继续抓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报批工作。未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方案,把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作为当前房改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实。县(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由市(州)政府集中上报省政府审批。已出台方案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做好方案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建立政府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有关住房货币化改革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售房收入实行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各地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测算本地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资金总需求量和可转化资金量,因地制宜、制订分年度发放计划,加快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资金。
(三)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抓紧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各地要率先在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积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停止这些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建房、分房,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把可转化资金集中起来,按照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优先的原则,把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尽快发到职工手中。
各地房改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指导力度,重点引导企业在国家统一房改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制订切合企业自身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督检查。
结合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国务院及省政府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意新旧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在事业单位中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三、切实加强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号)的要求,各地应重点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维修资金、住房补贴、住房补充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运作,实现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有效的补充财政性住房基金,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各地房改办应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各项房改资金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一些地方和单位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情况。对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已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保障功效。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项目法人招标的良性运行机制,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充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功效。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公示制度,保证购买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切实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作用。
各地房改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存量土地上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者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扩大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要控制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切实发挥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模式,重点建立廉租住房资金的长效补充机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面,切实发挥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五、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地房改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事项督办及日常工作,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工作。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
在中国,关于四川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的内容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4(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1张2寸单人照片、1张2寸近期与被收养人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与送养人共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及其他协议材料。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
-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3-9阅读:112次【字体:大中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弹性较大,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维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4根据省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
四川省教育厅自考条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2自考报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专科在读的情况也可以报考本科,只是领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有国民教育系列的
-
四川省民政厅收养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啊?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3现在有很多年轻人想收养孩子,但经常被有关部门拒绝。四川省民政厅收养按照我国的法律,收养是有严格限制的。我国民法典对收养人有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在收养人的监护下,得到良好的抚育和照顾。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