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的持续热播,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也深入人心,为大众所熟悉。而在深圳,又出现了一个学洋羊,这是一款点读笔产品,也用羊的名义在市场上广为销售。
学洋羊难道是喜羊羊的亲戚么?当然不是。日前,喜羊羊就把学洋羊告上了法庭,指控其抄袭,要求学洋羊的生产者立刻回收、销毁产品,停止抄袭行为。这一要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而学洋羊不服,提起了上诉,26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该案的原告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就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单位。而被告则是生产和销售学洋羊点读笔的深圳X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Y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和深圳市Y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并屡获殊荣,该卡通片是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X教仪公司、X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学洋羊点读笔及其配套书籍使用了原告的卡通形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被告购书中心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X教仪公司、X科技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同样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Y公司作为购书中心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X教仪公司、X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购书中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Y公司负连带责任。
被告X教仪公司、X科技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是平面卡通形象,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立体实物,现有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保护,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同时,喜羊羊的特征是刘海、铃铛,点读笔学洋羊的羊脖子上没有铃铛,刘海方向与喜羊羊不同等等。被告购书中心、Y公司则辩称,他们只是场地租赁提供方,不是商品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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