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后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工伤复发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工伤复发,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职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
职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职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工伤复发待遇不同于二次工伤待遇。
二次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复发待遇有很大的不同。二次工伤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如下:
第一种情况:两次工伤都为7-10级工伤的,待遇如何享受?
第一次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发生第一次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人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次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一次待遇相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例如: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第二次为8级,那么,该该职工是可以重复享受上述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能重复享受的。那么是按照九级的享受还是按照八级的享受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八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职工第一次工伤伤残等级为7级,第二次为九级,就应当按照7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就高不就低原则。
第二种情况:职工发生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第二次发生的工伤仍为1-6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职工第一次工伤为7-10级中任一级别的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单位派员护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次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职工第二次工伤为1-6级中任一级别工伤,该职工应当享受除去第一次工伤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生后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待遇。
该中情况下该职工同样可以获得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5-6级中该级别工伤赔偿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为1-4级工伤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农民工选择一次性解决的除外。
第五、工伤复发后工伤待遇不同于工伤复查鉴定后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为1-6级的,应享受伤残津贴,但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高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样不能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参照级别较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低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初次鉴定伤残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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