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中的推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12:53 447 人看过

一、刑讯逼供犯罪的特点

防止和遏制酷刑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酷刑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诱发冤假错案,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按《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人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威胁他或第三人,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1

参照联合国对酷刑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刑讯逼供可定义为:讯问人员借助国家权力对被讯问人使用肉刑或变相地使用肉刑,通过给被讯问人肉体或精神上制造痛苦的行为,来获得被讯问人口供的职务犯罪行为。刑讯逼供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特定性

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犯罪主体通常是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这些机关的辅助人员。尽管在刑事诉讼其它阶段也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现象,但不占主流,这主要是由侦查阶段的任务和侦查权的特点决定的。

侦查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发现犯罪、制止犯罪、打击犯罪,这决定了侦查活动必须具有积极、主动、进攻的特性,才能很好地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为了便于侦查部门顺利地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法律赋予侦查部门广泛的权力,包括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都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用之不慎极易侵犯人权。尽管我国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诉讼必须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基于权力天生的扩张性,侦查权在行使过程中如果没有受到适当的规制,很难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压力和侦破命案的迫切需要,目前还缺少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侦查权是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更具有扩张性,如果不能对它有效制约,侦查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就在所难免。在侦查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难以列举,总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肉体或精神产生痛苦,以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与侦查部门相比,公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尽管也有刑讯逼供现象发生,但与侦查阶段相比要少得多。

在审判阶段,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要求审判机关被动、中立、消极。审判机关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它相对超脱,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少有自己追求的利益,因而,很少听说审判机关有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目的明确性

刑讯逼供的思想基础是有罪推定,直接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口供的目的又是为了印证侦查人员的判断准确。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地位,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展开的。侦查人员在初步接触案件后,会对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或印象,初步的印象或判断是否正确有待于证据的检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犯罪嫌疑人,指有犯罪之嫌疑,而未经起诉之人,亦即侦查中所想象之犯人。”3既然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所想像的犯罪人,侦查人员就急需取得证据印证自己想像是否正确,而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有罪最为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犯罪,无疑有力地证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判断正确。尽管物证等其它证据也能印证侦查人员想像是否正确,但收集物证的成本明显要高于收集口供的成本,物证通常又是间接证据,不如口供那样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在能够印证侦查人员想像是否真实的所有证据中,侦查人员是比较偏爱口供的,这就是所谓的“口供情结”。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有着不同利益追求,这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想像会经常不一致。以是否反映案件真实为标准,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想像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以下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人员想像都是真实的;侦查人员的想像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真实的,侦查人员想像是错误的;侦查人员想像与犯罪嫌疑人口供都是虚假的。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想像与犯罪嫌疑人口供才有可能相吻合,犯罪嫌疑人口供对侦查人员的想像才能起到印证作用。在后三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侦查人员的想像并不一致。就司法实践而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人员想像不一致性要远远大于它的一致性,这是符合情理的。从情理上看,不管侦查人员想像是否正确,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不会主动承认犯罪。这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以侦查人员收集到一定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他不愿承认犯罪;如果他是真正犯罪人,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也不愿承认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通常不能对侦查人员想像起到印证作用。当然,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部分真心悔过,能够主动交待问题的犯罪嫌疑人。

基于侦查进攻性特点,侦查人员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就会“咬住不放”。侦查人员能否“咬住”犯罪嫌疑人,取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案件真实是否相一致,而不是取决于与侦查人员想象是否相一致。但侦查的推进是按照侦查人员事先设定的路径展开的,从侦查人员的角度看,他通常是以自己事先设定的,或者想像的标准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讲真话的标准。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人员事先设定的或想像的标准不一致时,犯罪嫌疑人供述就起不到印证侦查人员想像的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对侦查人员想像起到补充证明作用,侦查部门要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要么继续收集其它证据证明犯罪。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加之,犯罪嫌疑人身上又有一些的嫌疑,侦查人员通常不会承认自己的判断有误。如果侦查人员承认最初的判断有误,意味着不仅要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释放,还要面对冤狱赔偿,这样的后果是侦查部门不愿意接受的。此时,侦查人员要么收集其它证据印证自己的想像,要么让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印证自己的想像。如果侦查人员选择让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方式印证自己的想像,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基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考虑,侦查人员通常是选择用口供来印证自己的想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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