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国有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
电话: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
电话:
鉴于:
1、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是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______,注册号:______,主要从事______等经营。
3、甲方系目标公司股东,现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______%的股权,甲方决定出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4、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
经平等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一、股权的转让
1、目标公司概况
(1)______有限公司是经______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注册资金______万元,经营范围:______。股权结构:______持有公司______%股权,______持有公司______%股权,______担任执行董事,______担任监事。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公司仅收到______万元的出资款,均为甲方缴付的出资款。
(2)债务状况:截至本协议签订时,目标公司无任何抵押或债务及对外担保。
2、合同标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
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甲方出让的股权。甲方拟转让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仅缴付了______万元,对此,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股权,并按目标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补足全部出资。
3、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转让价款
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诉讼。
二、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元。
三、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保密条款
1、为完成本合同有关事项,各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各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合同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3、双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4、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六、变更登记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依据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召开目标公司临时股东会,并促使目标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2、自目标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修订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3、目标公司企业信息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目标公司依法分别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含国税、地税)、经营资质等事项的变更备案登记,期限分别为三十日。
七、费用负担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等)由双方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目标公司或乙方承担。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丧失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不再享有目标公司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本合同及修订后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负责协调组织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完成目标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署日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明日期起本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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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转让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 2、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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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0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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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4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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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2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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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1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