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有没有生命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5:53:37 317 人看过

死刑犯在未被依法执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差别,更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在未被法律剥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二、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区别于财产性权利。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配偶权等等。但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无生命性质,不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而仅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三、故意杀人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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