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河北省行政复议回避制度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行政复议人员组织案件听证会,应做好以下记录:
(1)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情况;
(2)当事人申请延期、回避以及是否同意的情况;
(3)申请人、第三人放弃参加听证的情况;
(4)制作听证笔录,应包括案由,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入、参加入和听证内容。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入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签的由记录入在听证笔录上注明。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言的,也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有权核对、修改听证笔录;
(5)听证会一般应全程录像。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一、回避原则的主要内涵
1.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与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涉及到复议者或相关人员的自身利益。所谓其他关系则是指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除利害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如与当事人一方是近亲属等。只要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当事人即可申请回避。
2.回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复议人员。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我国《宪法》确立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回避原则只适用行政复议人员。行政首长即使与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其回避。因为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复议决定最终要经过行政首长的签发才能正式公布。所以,申请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行政首长回避实际上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行政首长确有违法之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求公正地解决问题。
对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并不是自动的就不需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必须是先提出回避的请求,然后由专门的人员批准之后,才需要回避的。若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之前对笔迹进行鉴定人员也是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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