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空作业时忽视安全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02:42:12 305 人看过

一、工人高空作业时忽视安全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进行安全防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比例相适应的责任。

2、建设单位、发包方、合法转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方,在实际业务操作时,都应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取得资质或者分包、转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空作业摔落损伤是不是工伤呢

劳动者在高空作业时摔落受伤,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等情形的,是工伤;但如果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高空作业摔落,伤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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