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准确判断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的管辖权时,需要注意两点(1)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双方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开庭要到监狱或劳教所里面去进行,其他两种情况也是一样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离婚的诉讼;往往法院要求原告方要提供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证明材料,例如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被告父母的证明及相当于此类证明材料,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但又要在法院进行离婚的,本来是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本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了达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因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所以可以采取临时变换原被告角色,同样可以达到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管辖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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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范围都包括哪些范围呢?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7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是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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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对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有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61、不一定。2、民事诉讼法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民事诉讼法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28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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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怎样办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9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