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防治措施
1、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2、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3、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4、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5、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6、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7、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8、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9、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10、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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