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遇到下面一起纠纷:职工甲原住A房(系单位宿舍),位实行房改时,甲同意购买B房,A房由单位作价卖给职工。现乙向单位交了购房款,但由于甲对B房不满,不腾退A,致使乙无法进住。请问,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我们认为,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1992年最高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指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另外,199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亦提出:“分配公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信中所提情况目前当属于单位内部分配住房的一种特殊式。因为房改中单位卖房一般只限于本单位职工,且多为优惠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另外,对于这种房屋买卖关系我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调整。基于这些原因,此类纠纷不应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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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受理单位与职工公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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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纠纷,法院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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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分割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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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发现哪些情况的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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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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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改房屋引发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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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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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可否受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0人民法院对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可否受理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房屋使用权纠纷。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发生的房屋使用权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本地区法规有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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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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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改房屋引发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从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来看,房改房在法律属性上实质就是将原来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改为出卖给职工个人,即有原来的租赁法律关系转为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买卖合同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内容外,还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约,不完全等同于以市场价格支付对价。由于房改房买卖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发的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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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找谁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综上,你所讲的情况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你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