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军队房地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军队房地产权属由国家依法授予中央军委、总部所持有,任何人员、组织和部队不得擅自出卖、转让。近年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本单位或者个人私利,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侵害了国防资产的产权,破坏了军队房地产集中统一的管理秩序,导致军事设施被毁坏,军事秘密被泄露,国防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危害。军委总部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房地产管理法规,三令五申要严厉制止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于因管理不善、失职造成军队房地产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问题的处罚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指出:“对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做交易、送人情等严重违法乱纪的,除限期收回房地产外,对决策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没收其非法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的管理,保障军队房地产管理法规的施行,必须打击严重破坏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房地产。所谓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军队房地产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土地、林木等。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这些条令、条例规定了军队房地产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其中包括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军队房地产,违者即属于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出卖和转让军队房地产是两种主要的处理军队房地产的方式,未经批准,将本单位的房地产出卖或者转让给军队其他单位,因房地产的产权关系仍在军队内部,所以也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军队房地产。出卖或者转让都是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果仅是临时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变产权关系的,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房地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较大的,出卖、转让重要房地产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事后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居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本条虽然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对房地产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实施。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明知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必须经过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即是故意。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房地产,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对象都涉及到房地产,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应注意正确区分其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害的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对象是军队的房地产,表现为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一般土地,表现为转让、倒卖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土地,表现为将这些国有土地非法低价出让。
3、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公民,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由上可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主体是军队中的相关主管人员和一些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犯有该罪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处罚有期徒刑在三至十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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