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龙岩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法院、司法局、广电局、旅游局:
为了贯彻落实《龙岩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龙政综[2004]189号,以下简称《规定),使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顺利执行,根据《规定和市政府第28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卫生院(所)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优惠上门服务。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二、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享受免费游览、参观。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已承包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的优待,也由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优待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进入各旅游景点,在购买首道门票时给予五折优惠。此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三、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城乡电影院对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观看电影按半价收费。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已承包经营的院(场、馆),也由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优待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办理免费乘车手续,在城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应设立老年人专座,并提倡为老年人让座。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已承包经营的公交线路,也由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优待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老年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罗区范围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余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决定。
五、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方便。应在候车(船、机)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优待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六、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依照法律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七、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时,初装费给予八折以上优惠,并优先安装。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并负责督促实施。
八、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制定具体优待规定,并负责督促实施。
九、各县(市、区)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发放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检。此项优待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十、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此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有关服务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为了区别70周岁以下与70周岁以上老年人某些优待项目的不同,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淡红色的《优待证;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浅绿色的《优待证。《优待证上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县级及以上老龄委)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十三、各县(市、区)已有的对本县(市、区)老年人的优待规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
十四、《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由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印制与发放《优待证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在岩的市直及中直、省直单位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在各县(市)的市直及中直、省直单位的老年人优待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驻地县(市)老龄办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驻地县(市)财政负担。
十五、对老年人优待规定的实施,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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