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张某进入上海某控股集团公司(下称“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4日开始张某兼任某公司中*店副总经理。2009年4月26日某公司中*店停止营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也未做变更,但张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
2010年6月4日、6月6日某公司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张某送达“关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因某公司中*店停业,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未协商一致,故“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0年6月21日起正式与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6月8日至6月20日中的10天为公司安排的年休假)。”
2010年7月20日,张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工资。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1、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时“终止”?2、事实劳动关系的终结有什么特殊性,应当满足何种条件及程序?
首先,应当明确何为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异议。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终止”?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也不存在合同期限的约定。故,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可因不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关系而终止,一般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属于劳动关系终结的合法理由之一。但在劳动关系终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终结劳动关系的理由,以此来确定其终结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某公司依法可以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在本案的理由方面,明确为“因某公司中*店停业,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未协商一致,故“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0年6月21日起正式与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了这种理由,就要证明此理由的合法性。如其未能证明其所述“停业、未协商一致”等内容事实存在,则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本案中,2009年4月26日某公司中*店停止营业确实属实,但在这之后,张某仍为某公司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且已实际履行。某公司在2010年6月21日始以“停业”为由终结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当然,某公司在恢复劳动关系之后,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未满一年,仍可按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对张某予以处理。
处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某公司终结张某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劳动关系恢复。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终结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定要谨慎终结的理由,且要与法律规定允许的方式、条件进行,否则有被判终结劳动关系违法的风险,而最终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
(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或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而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通过以下凭证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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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可否随时终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能随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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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可否随时终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06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情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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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04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单方面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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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终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并非所有方面都是举证责任倒置。是劳动争议发生一年之内,不是劳动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