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5:39 420 人看过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黑政办明传〔2003〕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4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稳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保障“两节”期间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使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关心人民群众生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要积极开展利民行动,精心安排好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关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节日期间社会稳定,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节日氛围。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两节”期间市场供应

各地要周密组织,认真细致地安排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确保供求总量平衡,品种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要及时调整和充实库存,努力做到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价格不出现大的波动,满足群众的节日需求。要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将符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商品送下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消费需求。要切实做好零售企业供销情况的沟通、反馈工作,全面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努力营造市场繁荣、购销两旺的节日市场氛围。

三、精心组织,保证旅客和重要商品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以及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要认真做好春运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春运期间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线路畅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粮油、肉禽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工作,确保节日物资调得进、运得出,保证市场供应。要切实加强对春运价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行为,努力净化运输市场环境。

四、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涨价项目出台

在2004年第一季度,一律不得出台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已经准备出台的涨价项目也要暂缓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加强对电力、交通、医疗、药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严禁越权定价、擅自提价、自定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两节”期间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药品、医疗、教育、运输、旅游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成品油、钢材、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和价格要实行重点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如发现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将波动的品种、范围、幅度上报,并在价格大幅度上涨及商品供应出现断档脱销时,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启动《黑龙江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及时动用储备,适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努力做好节日市场供应和平抑市场价格工作。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通信、运输服务等与广大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格禁止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虚高标价、虚假折扣、虚假优惠等价格违法行为。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搞价格联盟,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严厉打击带头涨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全省各级物价、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铁路、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七、加强诚信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两节”期间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营销、促销活动,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增加名优商品供应,保证商品质量和信誉。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创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倡导“放心”消费,树立商业、服务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新形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及时公布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及稳定市场价格的措施,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努力宣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正面典型,促进经营者诚信服务,加强自律,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震慑不法经营者,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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