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中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20:01:23 448 人看过

该法条赋予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法律执行力,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确认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确认裁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既判力呢?

所谓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议性的约束力。如果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不明确,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就同一事件又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确认裁定书所确认的内容,在以后的诉讼中是否应该无需审理而一律认可?确认裁定书对于将来其他的诉讼会产生何种影响?司法确认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是否完全了结?司法确认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如何救济?对于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在是否利用司法确认程序这一问题上的判断,并导致法院和当事人在具体程序运行中的不同选择。因此,既判力的有无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司法确认制度的运行价值,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界定。

一、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和正当性根据

既判力作为前诉约束后诉的法律效果,可以分为“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和先决事项约束此后其他诉讼中法官判断的“积极效力”两个方面。关于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和正当性根据,理论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说。认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其解决纠纷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装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的效力。如果没有既判力,确定裁定的判断就会随时被推翻,败诉的当事人就可以对纠纷反复地进行讼争,纠纷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二是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一旦在前诉中获得程序保障,就产生了在前诉中应当尽力提出主张及证据的自我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把握法律所赋予的程序保障的此种机会,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三是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自我责任二元根据说。该说是一种将既判力的根据视为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二元论的观点。四是国家审判权说。认为既判力是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判断的效力,而终局判决的判断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因此,国家审判权是既判力产生的根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第三种观点,即制度性效力及程序保障自我责任二元根据说。

二、司法确认裁定应当具备消极效力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自身的结构和特点,赋予确认裁定书以既判力及赋予何种程度的既判力,应着重考量以下因素:(1)是否符合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这是一个先决性的基础性的要素,是判断和检验赋予确认裁定书既判力妥当与否的首要标准。(2)司法确认制度中程序保障的程序。包括:是否为发现和查明事实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否为当事人充分展开证据对质提供了程序保障,是否在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3)司法确认制度中是否具备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4)调解协议对司法确认最终效果的影响程序。

考量上述因素,不难发现,司法确认裁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的既判力,即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后,当事人不得就相关内容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相关内容的起诉,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是司法确认制度本身化解纠纷的“制度性效力”。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民众简便、快捷、经济和彻底地解决纠纷,同时促进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其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如果作为司法确认程序最终成果的确认裁定书不具有消极意义上的既判力,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确认程序结束后,依然可以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换言之,就是调解协议经过确认程序之后,除了增加了强制执行力外,依然与普通民事合同无异;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依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随时可能陷入纷争再起的境地。对当事人而言,造成时间和精力无谓的消耗,最后导致当事人失去利用司法确认程序的兴趣和热情;于法院而言,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显然与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是司法确认中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自我责任。尽管司法确认程序并不具有普通审判程序一样的程序保障,但依然存在产生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然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自愿地选择将协议交由法院确认,那么就应该承认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书,并自觉接受其对自己的拘束。这是民事领域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赋予确认裁定书以消极意义上的既判力,是一种必然选择。

三、司法确认裁定不应具备积极效力

一是司法确认的程序保障程度较弱。司法确认程序以双方当事人合意提起,审查程序较为简便快捷,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不以当事人的到场和对质为原则,当事人之间也很少进行辩论。这种弱化对抗、强调合作、简便快捷的特点,无法确保司法确认的内容完全是纠纷的本来面目。

二是司法确认所依据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司法确认并不要求调解协议恪守法律规定,只要求协议内容不违法就行,一些具有地域性特色的乡规民约或风俗习惯等,只要不违法都可作为调解规范,但在这种规范下被确认的调解协议,显然不适合对将来所有的纠纷产生普遍约束力。

三是司法确认的内容并不一定符合客观真实。司法确认的绝大部分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的结果,而当事人为了让步一般不会去追究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因此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所依据的事实,很可能并非纠纷的客观真实状况,那么,在此基础产生的确认裁定,自然不适合对后诉的审判产生预决的效力。如果赋予确认裁定书积极意义上的既判力,不利于司法确认制度目的的实现。一方面,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为了尽量避免确认错误对将来的诉讼造成不利的影响,会选择加大实质审查力度,甚至可能产生确认程序“诉讼化”趋势,导致确认程序原有的优势荡然无存。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时,会慎重考虑其在本案纠纷中是否“让步”,会担心他的“让步”经过司法确认后,对于其将来与本案纠纷相关的诉讼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放弃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放弃申请司法确认。综上,不宜赋予确认裁定书积极意义的既判力。

此外,因为确认裁定书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的既判力,所以新民诉法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主要理由是:一是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确认,没有必要在法院予以确认后设置上诉程序,如果裁定驳回申请,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受到阻碍;二是体现确认程序便捷高效的特点,确认程序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国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确认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①包括存在于合同中,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以及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书二种形式。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是法院对仲裁监督的体现。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或约束力。所谓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诉讼。但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之诉案件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对有些内容规定不全面,或者没有规定。因此,亟需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三个疑难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同仁,并作引玉之砖。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确认权?二.当事人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后向仲裁委员会
    2023-06-06
    278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司法笔迹鉴定的机构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中,司法笔迹鉴定机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一、笔迹鉴定的流程有哪些?(一)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二)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三)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四)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五)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做笔迹鉴定需准备哪些材料?(一)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二)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
    2023-06-20
    340人看过
  • 法庭辩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
    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阶段说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023-07-03
    86人看过
  • 民法典中确认婚姻无效是民事诉讼吗
    一、民法典中确认婚姻无效是民事诉讼吗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所以确认婚姻无效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谁是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并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无效的人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
    2023-04-26
    254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什么法院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什么法院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生效判决执行期限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是有期限规定的,而生效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1、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期限为15天,如果超过15天不起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一审判决书执行的期限按规定书载明的期限执行。2、如果法院作出的是二审判决,判决书自送达时生效,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载明的期限。3、如果被执行人
    2023-06-17
    468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 补正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一、代位权是否成立重复起诉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不会构成重复诉讼,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2、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如果又起诉的,就会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
    2023-03-04
    485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都有什么
    (1)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一、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执行吗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执行。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
    2023-06-21
    485人看过
  • 司法确认裁定书的作用及其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做出确认有效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应申请再审。这主要因为确认申请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没有必要在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后再设置上诉、复议或者再审程序;对于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权利的行使并没有受到限制。另外,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应像一般程序那样设置上诉、再审的程序。撤销缓刑裁定书的程序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在三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犯罪分子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持法院裁定,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三)如果案犯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手机定位或网上追逃等抓捕措施;(四)犯
    2023-07-05
    191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如何规定法庭辩论的?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庭审辩论的目的就是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举出的各种证据,通过驳斥辩方的观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合议庭予以采信,从而实现对被告人罪刑相应的处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据此规定,公诉人庭审辩论的主要焦点应放在案件事实情况及证明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证据上。对案件事实的辩论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就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观故意、犯罪地位、目的、动机、手段以及罪责轻重、适用刑罚等方面事实发表意见。对证据进行的辩论主要是对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2023-06-11
    97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的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
    2023-07-24
    361人看过
  • 民事诉讼自认的理论分类
    理论上,广义的自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诉讼中”和“诉讼外”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作出的自认。(二)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从当事人承认的对象上分,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作出的自认是事实上的自认;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因此二者不能等同。(三)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按当事人自认的表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作出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在当事人不作为态度下的推定。(四)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根据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
    2023-06-25
    207人看过
  •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读后有感
    读《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后有感左明注:该文作者:沈岿载于:《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人类并没有特别经心的去选择法律,就像没有特别刻意的去选择任何一样东西一样,而是选择了理性,法律只不过就是理性的产物。与其说是人类选择了理性,倒不如说是理性造就了人类。法律不是用来崇尚的,恐怕也没有谁会真的去崇尚法律,即使是以法律谋生、为业的人。法律既不神圣,也不伟大;既带来秩序,又制造混乱;既讲公平,又信强权;既谦谦君子,又道貌岸然;既和风细雨,又雷霆万钧;既这样,又那样。因此我们最多就是:既爱,又恨。如果理智失效了,该不会让情感来显灵吧?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得不出执法者或司法者理性无边的结论。该文的观点恐怕是想让各自相对有限的理性进行资源优化吧。问题是:他们之间有没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呢?法律(或者说法治)会不会成为他们共同的精神纽带呢?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扮演过“
    2023-06-06
    328人看过
  • 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是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主要原因有,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道、单方委托,不公正,鉴定机构偏向委托人作出有利于委托的人鉴定意见为由,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因此其在证明力上较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较低,法院委托鉴定通常需要征询双方的意见,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通常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且会形成笔录,记录在卷,
    2023-06-04
    398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撤销制度
    提出撤销裁决申请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申请人必须是纠纷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可以,但撤销裁决的条件必须满足一定要求。要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纠纷的当事人;2.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4.需提供证据证明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撤销裁决可以吗?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并作出裁决。裁决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裁决,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错误;2. 裁决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3. 裁决的程序违法;4. 裁决的其他情形。其次,当
    2023-08-24
    36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中司法确认的申请程序是什么,司法确认的法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司法确认制度,就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有效的一个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并且双方当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签字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3
      单独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能否上诉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践不一。据统计,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辽宁、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天津、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均不可上诉。江苏、江西、内蒙古目前有可以上诉的判例。江苏:(2015)赣立终字第52号内蒙古:(2015)内民三终字第7号
    • 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律效力怎么确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4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 民事诉讼法的二审裁判有效力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4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得重新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
    • 《新民事诉讼法》的自认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3-31
      一般是指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规则,是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与定义,一般人群对这一概念接触较少。那么,什么是新民事诉讼法自认呢,自认有何法律要件,起法律效力又如何?下面就有网的小编为广大朋友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