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体现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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