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0:35:22 237 人看过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能视同销售处理。但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也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内容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2,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货物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铁路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丙公司进项税额=外购不含税货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即20000017%+(1500+140)7%=34114.80(元)。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201825.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14.80

贷:银行存款235940(200000

1.17+1500+140+300)。

注: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1.凭票抵扣。主要包括: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计算抵扣。一般有两种情况:(1)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例3,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201747.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192.25[20000017%+(1500+140+300)(1+11%)11%]

贷:银行存款235940。

注:公路运输劳务抵扣金额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4,接例2,假如通过公路运输该批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丙取得了从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

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2018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56.5[20000017%+(1500+140+300)(1+3%)3%]

贷:银行存款235940。

注:税务局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凭票抵扣,征3%抵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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