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法律知识讲座第2讲: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问题
——2005年10月讲于泰安房地产集团公司
作者:余炳荣律师
我们继续刚才的话题,接下来给大家介绍商品房销售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介绍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问题。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这种形式在当前商品房买卖中被广泛使用。因双方认购书签订后又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应运而生。
我最近看到《羊城晚报》刊登了一则新闻,大致内容是说:广州市某法院执行庭的庭长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交2万元定金,之后由于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庭长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最终庭长还是通过私人关系才如数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定金。这一起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纠纷,荣登《羊城晚报》的原因是纠纷的当事人有着特殊的身份,你想想,堂堂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庭长,要退回属于自己的定金,还得动用私人关系,如果是普通的消费者呢?
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理解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最高法院《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
《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5条又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于认购书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认定为预约;第二种情况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预约的处理,《解释》第5条规定了两种处理原则:一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对买受来说是不退、对出卖人来说是双倍返还;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那么,怎么理解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将影响到对定金的处理,这同时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现在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双方对于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造成主合同无法签订的,就应该认定为因不可归责地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定金应返还。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买受人在交纳定金之前,明知交纳定金是为了签订主合同提供担保,其本身就有义务先详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再交纳定金,买受人在交纳定金后,以主合同条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主合同,买受人未履行认购书的义务,定金不应返还。
我认为,在处理双方无法签订主合同的情况下,要综合立法目的、认购书的法律性质、认购书的内容、无法签订主合同的原因,以及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完成认购书约定的义务等等情况综合分析。
第一、从立法目的看
《解释》第4,第5条规定定金的处理原则,
对开发商来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定金圈套,防止开发商诱使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之后抛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最终违背公平交易。
对消费者来说,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与多个出卖人签订认购书后,继续多处看房,最后仅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开发商空等一场,失去众多的交易机会而显失公平。
第二、我们谈谈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认购书或认购协议的本身,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从认购书主要条款来看,它约定的是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在一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最突出的特征在于约定当事人将来订立合同而履行谈判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这一点很重要,是区别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根据《解释》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而进行了磋商,就是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不能将认购书理解为对日后签订主合同的承诺。简直来说吧,签订认购书,不一定日后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日后一定要来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三,我们谈谈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1、认购书约定的内容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应当适用《解释》第5条的规定处理,即该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2、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表示当事人之间有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的,但买卖合同的详细内容并未涉及,对此,应理解为双方对本约的内容还没有达成共识,双方负有的义务是将来就买卖合同的签订进行磋商。如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与开发商进行磋商,才产生未履行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3、认购书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未包括全部条款,也就是说,较之我刚才介绍的第一种情况简单,较第二种情况复杂,对此,应如何理解呢。我认为,要区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争议的条款在认购书中已经出现,说明双方就此问题已经达成过一致,双方在签订主合同时应当接受,否则以违约论之。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争议的条款以前没有出现,又属于买卖商品房的合理条款,对此,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开发商没有理由让消费者无条件接受每一项买卖合同条款。只要是消费者已经尽到磋商义务、又无法达成一致,应将定金退还消费者。(注:本文是根据余炳荣律师于2005年10月在泰安房地产集团公司讲座讲稿内容整理。
-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认购书定金条款的约定
96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可以退吗,商品房认购书定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139人看过
-
签了商品房认购书还能退吗,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198人看过
-
买期房是否必须签订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95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怎样的,怎么判断认购书的效力
90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认购书效力之间有什么关系
267人看过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房屋租赁定金纠纷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 更多>
-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怎么规定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2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
-
商品房认购书效力怎么认定? 有哪些内容?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5商品房认购书效力的认定是: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认购书是不是也是商品房商品房认购书有效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7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人购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二种是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是怎样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6认购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1、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2、《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
-
然后现在她有了本商品房认购书效力,她想知道这本,商品房认购书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8是的,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