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主要是基于公民个人和组织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聘用(任)合同关系。在申请仲裁时,作为管理者(即组织者)或者被管理者(即公民个人)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中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明确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获臆造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必须提供这方面现行有效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鉴证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人事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3)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在案件的受理、处理上都具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的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是指受理申诉、控告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法律规范,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的行政行为。它与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对象不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三,适用原则不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调解原则。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适用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个人没有举证责任;而人事争议仲裁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受理机关不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是有关的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机关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如何?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行政仲裁的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
(1)管理对象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
(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
(3)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及人员构成也不同。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委员会相对独立于设立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二是指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能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只能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而不能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重新仲裁的申请。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程序上的前置,即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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