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的海商法中时效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22:51 424 人看过

海商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海商法中专门有一章对时效做出了规定。按照海事的海商法中时效方面的规定,大部分请求权的时效都是两年,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是一年,这里需要区分。因为一旦诉讼时效过期,当事人会处以不利局面,在维权的时候就有困难了。海上运输纠纷有时候涉及到不同国家,这里还要明确一个管辖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20: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海商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部278个条文中,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船舶中的个别条款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解决的是关于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关系下的纠纷。而海事法则主要是调整行政管理机关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纵向的法律关系,即在保护被管理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规范行政秩序,建立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外部环境。在当前一些海事行政立法滞后,不得不以某些行政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代替的情况下,海事法的作用尤为重要。诚然,海商法中存在个别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条款,海事法的立法中也有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这是现代立法中出现的私法中融入公法内容趋势的体现。但是,这种现象不能改变或者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和调整对
    2023-04-13
    224人看过
  • 我国的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什么意思?1、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有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该法第161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外,其余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以下两点:第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第二,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高律师注:离婚案件一审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审理,绝大部分都是适用独任审判制度)2、独任制的特点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
    2023-06-02
    437人看过
  • 海事海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海事海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现行的还是海商法包括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有哪些?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06-06
    43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海商案件规定是什么?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
    2023-06-02
    281人看过
  • 海事法庭与海商法庭的区别是什么?
    一、海事法庭与海商法庭的区别是什么?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二、海事法院都受理哪些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2
    2023-04-13
    478人看过
  • 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大连海事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二、海商法性质特点1、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
    2023-06-02
    112人看过
  • 海事海商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海事海商法律关系是什么?1、海商:一般是与海上或船舶交易有关的法律行为,如沿海运输、船舶登记、建造、租赁、抵押、买卖、保险等;2、海事:一般是与海上或船舶有关的法律事实,如船舶碰撞、碰触和搁浅、海难救助、油污和环境损害、人身伤亡、共同和单独海损、引航、港口作业等。二、海商法的性质是什么?具体的说,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国内外颇有争议。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中国教育部在学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的一个分支。但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狭义的海商法性质,海商法学者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为中国没有单独的
    2023-06-02
    134人看过
  •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法律,从事海洋运输的个人和货主签署运输合同后,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我国早年间就颁布了海商法,内容非常具体和全面。并且,我国立法机构正在酝酿制订海事法。那么,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一、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是什么?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事法”是广义的“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
    2024-03-27
    462人看过
  • 什么是海事海商案件的分类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
    2023-02-27
    67人看过
  • 海商海事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
    一、海商海事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久?中国海商法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共11个条文较全面地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另外中国有一些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现择其要者介绍于后:(一)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3、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5、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
    2023-06-02
    428人看过
  • 新规定中海事海商案件由谁管辖?
    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也幅员辽阔。很多住在海边的居民靠海吃海,要下海做生意等一系列的事。这就涉及到了海事海商,那么海事海商案件包括些什么呢?我们要了解哪些?今天先带大家了解海事海商案件由谁管辖这个问题。在海事诉讼中,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果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中国的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由中国的海事法院进行管辖。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新施行的《解释》分23章,共552条,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新《解释》的出台将对民事审判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依据《海诉法》和《海诉法解释》的规定,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海诉法》
    2023-06-02
    109人看过
  • 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
    2023-06-02
    413人看过
  • 《海商法诉讼时效》
    《海商法》1.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3.第259条
    2023-06-06
    285人看过
  • 论提单在海商法中的效力
    提单的有效性保证提单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对于收货人,应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未能凭正本提单提货而造成的损失;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货物未凭原始提单放行,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承运人通常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签发人,承运人凭提单放行货物,只是为了解决原提单迟延交付的困难。主观上,承运人认为收货人就是收货人,如果判断准确,则交付是准确的。收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一方面,收货人可以不是收货人,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原本是货物的买受人,但由于收货人提货后未及时支付赎货单,致使卖方或银行无法收到货款,而持有原始提单;另一方面,如果承运人和收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是未来货物的所有人,而是为了欺骗货物,承运人对收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对收货人过于信任,承运人在知道收货人不是买方的情况下放行货物,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的,承运人不仅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担保合同也
    2023-05-07
    136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8
      早在1984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就作了规定。1989年5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海事法院收案范围。2000年10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不得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如为执行案件需要扣押船舶的应当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执行。
    • 海事法的含义是什么海事法和海商法的区别在哪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3
      海事法是指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者区别如下: 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 2.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同。 3.两者的体系和内容不同。
    • 海事海商纠纷案由有哪些,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28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1、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设施或其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其他船舶碰撞纠纷。 2、船舶浪损赔偿纠纷。 3、船舶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赔偿纠纷。
    •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哪些方面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20
      海事海商案件涉及的方面有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等。其中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我国海事海商法院独任制是怎样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31
      第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第二,在审级上,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独任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