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8:31:44 417 人看过

一、监视居住的认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即已作出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在1979年和1997年刑诉法中不断予以完善,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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