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在进行职业病检查或者因工伤失去劳动力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合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4)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
(5)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除,且合同未发生变更,则可能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用人单位有必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变更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人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往往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市场变化调整其经营战略和产品结构,这必然会改变生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生产经营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工种和产品生产岗位可能会被取消或替换为其他新工种和岗位,并且可能会因签订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原劳动合同
劳动原因。如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岗位与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原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对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公平的
。这一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允许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主要是: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无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战争等。(2)由于物价暴涨等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履行成本过高,失去经济价值。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非过失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述知识是对“单位何时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问题的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或者因工伤失去劳动力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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