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兴宁市×××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后不换名的一方不需提供)。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原件
需要董事成员亲笔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兴宁市消防中队出具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原件
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原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网址http://xnwsbs.meizho.gov.cn/portal/interactgov/interact-gov!nextPage.action?tzType=zxtype=0areacode=441481)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
受理后,1)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
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学校分立、合并审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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