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50:59 227 人看过

[案情]

原告:张传荣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

张传荣的工作单位原为新沂市农药厂。198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张传荣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新沂化学工业公司签订了银企联办储蓄所协议,双方联办宿新路储蓄所,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由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选派的储蓄员,在行政上属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领导,工资待遇、劳保福利、思想教育、工作考核、奖惩及行政管理、晋级评先均由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负责。张传荣作为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选派的储蓄员在该储蓄所历任储蓄员、储蓄所副主任并主持工作。

1992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成立新沂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6月16日新沂市工商局给该劳动服务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1992年6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江苏省新沂市化学工业公司签订了撤销联办所协议,协议内容为:

1、从1992年6月1日起撤销原签订的联办协议,改为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租用宿新中路原储蓄所用房,由新沂工商银行支付租金。2、1992年6月1日前,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按原联办协议规定,一次付给应付的代办费。

3、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考虑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现有参与储蓄人员客观情况,负责安排3人到新沂工商银行劳服公司工作,其余人员由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负责安排。

1992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在未告知张传荣的情况下,即主动将张传荣的档案调入该劳动服务公司,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仍安排张传荣在储蓄所工作,并于1995年任命张传荣为该储蓄所副主任主持工作。

工银苏发(1997)84号文第1条规定:升格为自办所的所主任由我行选配符合条件的正式干部担任;第4条规定:对于联办所改建中的人员安排,原则上对原有联代办人员进行全面清退,并积极调整劳动组合,以行内员工充实为主渠道,在不形成新的联代办人员的前提下,人员调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输入劳务的办法,在对原联代办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并重新与单位签订用人协议,其人事、劳资关系仍由企业负责,所签协议人员的花名册,在此项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处。

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并未根据此规定与张传荣原单位重签协议,却在1997年又将张传荣调入新建路储蓄所任副主任并主持工作至2000年6月。至此张传荣认为其被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调入该单位,属于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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