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首先要找对有权管辖的法院。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当事人离婚到哪个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部分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怎么确定同一级别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我们将具体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并没有弄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诉法院将驳回起诉或是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无疑是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律师,谨慎处理离婚时涉及到的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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