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05:09 173 人看过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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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9日起实施。该《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编者注)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依法加强邮票市场管理,打击变造或者倒卖变造邮票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今年以来,一些省(区、市)陆续出现了变造邮票的案件。如:有的不法分子大量收购使用过的作废邮票,采取加工去污的方法,洗去盖销痕迹,然后以低于邮票面值推销,牟取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邮资票品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而未明示变造行为的性质。因此,邮政部门在商请司法机关查处、审理变造邮票案件时,多因法律依据不明而难以进行。为此,国家邮政局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变造或倒卖变造的邮票构成犯罪应适用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并请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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