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解消效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20:50:52 278 人看过

一、收养的解消效力是什么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具体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消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收养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认定收养协议的效力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2、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3、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继子女的收养公证是什么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n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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