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19:53:00 439 人看过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种客观情况应包括自然力量如山崩、海啸、台风;

也包括社会力量如战争、暴乱。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重要前提是不可抗力应为交通损害事实发生的惟一原因而并非是出于行为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的共同作用。

2、意外事件。

是指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过错的、而是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

其认定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各种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

②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

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只是用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交通侵权。

3、受害人的故意。

即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身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其适用条件是:

①只有损害系全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害人方可完全免责若损害只部分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则侵害人只能就该部分主张免责。

②若部分受害人故意还引起其他受害人的损害则侵害人不能向其他受害人主张免责但可向出于故意的受害人追偿责任。

4、第三人过错

是指侵害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或损害的扩大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例如一辆汽车因其他汽车抢行而被挤出机动车道造成行人受伤。

其适用条件是:

①第三人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人仅具备轻微过失且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系侵害人所难以预料的。

②第三人仅对损害的发生具一般过失但侵害人无过失侵害人行为虽是致害的直接原因但第三人过错行为是侵害人行为的原因。

5、饲养动物引起的交通事故。

是指由家庭饲养禽、畜为起因引发的交通事故。

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的必要的制止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的行为发生了之后,那么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其它法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属于机动车的一方即使没有任何的责任,那么也需要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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