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物权保护是否包含相邻权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邻权的实质是所有权的延伸,是属于物权中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
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
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
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
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相邻权是由两个相邻不动产产生的,相邻权的本质是所有权的延伸,所以相邻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受物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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