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依旧可以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二、债权债务转移的类型有哪些
1、债权让与: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三、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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