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中底价设定的几个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2:43:04 385 人看过

由于拍卖特有的公开竞争性,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拍卖的方式,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公开变现,并以所得价金清偿债务,就是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变现措施和手段。联系实践操作,认为强制拍卖中确定底价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一、依法评估原则

采取拍卖的手段,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确定拍卖标的物的底价就是一个关键,一般讲分二类:一是在对动产设定底价时,如拍卖物价格不易确定或其价值较贵重,执行法院可以决定对拍卖物委托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为鉴定人,并将鉴定结果作为预定底价的重要参考数据;二是在对不动产设定底价时,由于不动产的价格往往较动产价格昂贵且不易确定,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在核定底价时应委托适当的人员进行鉴定,实践中一般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的人员等进行鉴定。不动产有数宗时,应对之分别鉴定确定价格,不动产为共有物时,应先就共有物的全部估价,再按债务人的应有部分确定其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因此,在确定底价时,首先应将拍卖物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价作为设定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可召集执行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合议庭或执行组讨论,如认为以评估价为底价欠妥,可酌予增减或重新估价,但底价一旦核定,即不能再行委托评估或重新估价。

二、及时变现原则拍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拍卖标的物能够变现,因此拍卖物底价设定必须符合能及时变现的原则。也就是底价的确定要适当。对于动产拍卖物,尤其是一些易腐坏的物品和季节性物品,定价既要具有市场优势,又要保证能及时变现,避免出现拍卖物价值显著减少的危险或为长期贮存而支出不必要费用的情况。对于不动产拍卖物,设定底价时,一方面要考虑该拍卖物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应估计到该不动产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市场回报率等因素,尽可能避免在拍卖过程中出现有价无市或定价过低,严重损害拍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三、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这里的保留价指的是拍卖物的底价。不难看出,对拍卖物设定底价对于拍卖物权人来讲,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设定底价,来制约其它拍卖参与人的权利,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范拍卖风险,避免因拍定价格过低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避免应买人串通作弊,压低拍卖价格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过程中,除对某些价值较低的拍卖物可以不设定底价外,其它都应设定底价,以切实保护物权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建议立法上确立———当拍卖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应不为拍定,再进行第二次拍卖或以其它方法换价:

1、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

2、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明显低于拍卖物的实际价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2: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拍卖相关文章
  • 《拍卖规定》对强制拍卖的制约
    《拍卖规定》赋予并保障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在是否进行强制拍卖、是否进行财产评估、如何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等重大事项上的优先选择权,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程序构建上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制度设计者从程序的角度弱化执行程序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引入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赋予并保障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执行债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在涉及他们重大利益问题上的选择权或决定权。当然这种决定权是不完整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后,要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笔者认为执行法院的审查确定应当是形式意义的,着重于《拍卖规定》第三、四条的评估拍卖机构的相应资质。对强制拍卖或是强制变卖、是否评估、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这些强制拍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往的有关拍卖的规则并没有赋予当事人这种选择权或决定权。二是有利于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开。让双方当事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对事关他们利益的重大问题或关键环节行使
    2023-06-08
    220人看过
  • 如何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根据拍卖标的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
    2023-06-11
    162人看过
  • 资产拍卖中估价拍卖时保留价的确定
    在进行估价拍卖时,确定拍卖的保留价,是整个拍卖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往往关系到拍卖的成功与否,这里就涉及如何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问题。(一)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起拍价的关系。确定拍卖保留价,应先明确评估价、拍卖保留价和起拍价的含意和相互关系。《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这确定了评估价在制定拍卖保留价时的法律地位。《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表明拍卖保留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价。起拍价是为了提高拍卖标的成交率,根据拍卖保留价而制定的参考价,在拍卖开始时要公布。这三者的关系是,评估价是基础,保留价是权益,起拍价是手段
    2023-06-12
    182人看过
  • 强制拍卖中拍卖人的法律地位
    强制拍卖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权力,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遵循一套特殊的程序所实施的强制性变价活动。强制拍卖这一执行措施在50年代即见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文件中,当时法院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亦可自行拍卖。1958年随着拍卖行在中国大陆的消失,法院的强制拍卖也逐渐销声匿迹。到1982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民诉法典《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变价方式也仅有变卖一种,而拍卖踪迹全无,因而该法典对强制拍卖未予规定。但法院的审判实践,尤其是海事诉讼迫切需要拍卖这种兼具公开性、透明度、竞争性和国际化的变价方式,于是最高法院1987年8月下发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对变卖作了扩张性解释,认为民诉法上的变卖涵盖了对扣押船舶的拍卖。而此时,拍卖业在中国大陆开始复苏,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专业拍卖行,人民法院开始利用这一形式
    2023-06-08
    236人看过
  • 拍卖委托人有确定拍卖品底价的权利
    委托人之所以以委托拍卖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是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更大价值,如果不能实现其更大价值,他只需将标的物拿到委托商店托卖即可,何必将其送去拍卖呢。为此,法律为保证委托人实现拍卖物品更大价值的权利,允许委托人在拍卖前确定一个自己认为是最低的价格作为底价,低于此价格时停止拍卖。《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为拍卖的最低价格,委托人确定有底价的,拍卖人必须在此价格以上拍卖成交,低于此价格拍卖不得继续,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物品,如拍卖人在底价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2023-06-11
    321人看过
  • 拍卖标的底价应怎样确定?
    拍卖标的的底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根据拍卖标的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023-06-09
    132人看过
  • 拍卖标的怎样确定?拍卖标的底价是怎么确定的
    拍卖标的怎样确定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拍卖标的底价的确定方法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
    2023-06-11
    317人看过
  • 【强制拍卖】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办证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产办证需提交材料:1、房屋所有证权;2、裁判书复印件;3、裁定书原件;4、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5、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院经办人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7、拍卖成立确认书;8、法院拍卖委托书复印件;9、拍卖广告;10、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时除以上材料外,另提供上市交易准入证、产权界定卡复印件。办事程序:1、当事人凭以上材料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买卖契约申请审批书;2、当事人及法院经办人持填写后的买卖契约、申请审批书及其他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当事人须到场)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4、当事人交纳契税及手续费。5、约定时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收费标准:房屋用途交易服务费契税评估费土地出让金住宅6元/㎡(双方各半)4%(买方承担)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0.5%(卖方承担
    2023-06-08
    497人看过
  • 拍卖物底价及保证金的确定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因不动产价值往往较高,所以,一般来说应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底价,我国最新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采取了上述立场。《日本民事执行法》
    2023-06-08
    100人看过
  • 拍卖股权原则
    优先购买权
    一、拍卖股权原则依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二、什么是股权拍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2023-05-06
    423人看过
  • 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由此可见,拍卖这一特殊的交易方式不仅在经济领域广受青睐,而且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变价处理时的法定首选方式。于是,如何规范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我们广大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道严峻的课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拍卖措施属强制拍卖,其性质不完全等同于普通民商事关系中的任意拍卖活动,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拍卖措施时除了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强制执行的特
    2023-06-08
    414人看过
  • 150个靓号拍卖琼AP8888底价3万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从海南省优选九二式小汽车号牌号码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缓解九二式小汽车号牌优选号码的供需矛盾、促进廉政建设,省第七期小汽车号牌优选号码将于3月27日在海口泰华酒店公开实行公开竞价发放,琼AP8888等150个吉祥汽车号牌将公开拍卖。据了解,此次拍卖的150个车牌靓号仅限于九二式未编发的小型汽车号牌,竞买对象限于个人和民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并只限于发放未注册登记的9座(含)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已注册登记有号牌的不得参与竞拍。竞价者以报名的身份证明按属地车管所管辖原则,只能竞买属地车管所管理的小汽车号牌,否则竞买无效,所缴交成交款不予退还。但琼C9字头和琼E小汽车号牌不受属地限制。琼C其他号牌辖区各市县可互竞,琼D号牌辖区各市县也可互竞。竞得号牌以《成交确认书》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竞价号牌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赠送,不得转挂。其中琼AP88
    2023-06-08
    336人看过
  • 天价藏品以无底价拍卖
    昨日下午3点,一件号称“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神秘艺术品现身南京金陵饭店二楼钟山厅,这是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携“中国飞天第一图———《长征万里图》”来宁巡展的现场。该幅作品拍卖时间定在10月18日,地点目前还在商讨中。据主办方介绍,《长征万里图》是第一卷遨游太空的画卷,由李铎、沈鹏、刘大为、尼玛泽仁、苗重安等18位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以长征为题材,集体精心构思创作。画作同时由111位中国当代书画家和著名学者及两名宇航员聂海胜、费俊龙联合签名。据悉,主办方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合作特别为《长征万里图》投保1.2亿元,创下中国有史以来特殊财产最高保额。据主办方介绍,按照美国宇航局的规定,太空搭载物每搭载1克需支付一万美元,本次“神六”搭载的《长征万里图》,在搭载限额500克、超重搭载82克(总重量582克)的情况下,为保证长征的完整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特别破例超重完整搭载。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国有股权强制拍卖程序中保留价的确定与降低
    国有股权的强制拍卖也是国有股权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第1款:“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区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规定》第13条就强制拍卖过程中的保留价问题作了规定:“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023-03-01
    114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 更多>

    #强制拍卖
    相关咨询
    • 法院拍卖中的预定拍卖底价是什么意思,拍卖中的预定底价是什么意思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4
      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拍卖底价如何确定一、保留拍
    •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的区别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3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商定一个保留价格(底价),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 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高于拍卖品的底价才能成交。如果低于底价,就不能成交。在拍卖实践中,选择无底价拍卖的并不多见,既使有,也必须是委托人的意愿。实施无底价拍卖,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很少有价值高昂的贵重物品,因为选择无底价拍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美国统一
    • 拍卖中的底价是什么意思,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否可以按照普通价格卖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8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拍卖物底价的确
    • 拍卖标的权质底价确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4
      拍卖标的底价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 1、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3、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 卫生应急三制建设原则中如何加强加强的三制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8
      卫生应急管理中要加强一案三制的建设一案指的是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