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土地征用和储备机构建立了几种模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05:23 346 人看过

一是结构单一,即征地储备机构隶属于政府或国土部门。例如,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它负责土地征收储备的全过程,以“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制度网络为基础,建立了两级城市土地储备体系;一级是两级结构,即土地征收储备委员会和土地征收储备组织:土地储备委员会征收储备委员会由政府设立,成员由土地、财政、规划等部门组成。其任务是协调收购、储备和转让政策。征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受征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如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政府全额出资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由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做好土地征收、储备和出让的准备工作。是政府指定的土地经营机构。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形式的土地储备机构,一种是公司法人,另一种是事业单位,两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从本质上讲,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属于政府工作系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1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征用相关文章
  • 什么是土地托管,土地托管的几种模式
    青壮年常年外出务工,儿童和老人留守在家是目前中国大多数村庄的现状,而儿童和老人均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所以,这就导致农村出现越来越多荒废的可耕地。这样一来,农民手中唯一的财产就这样荒废了,实在令人惋惜。针对农村土地无人可种的现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据悉,目前部分试点地区实施的土地托管模式已经颇有成效。那么,究竟什么是土地托管呢?土地托管有哪几种模式呢?土地托管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谁来种地”的问题吗?什么是土地托管?土地托管现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土地托管是指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委托给一个社会化服务组织(如:供销社或农民合作社),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一个、多个或全部生产环节的服务,土地的收成依然是农民的。而土地流转是由包地大户或转租者每年给付农民一部分流转资金后,就不在有任何关系。土地流转后,农作物的收成归承包户所有。土地托管的几种模式?目前土地托管的模式大
    2023-06-15
    359人看过
  •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批准征地?
    如果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同意是有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其有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特别是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仁怀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办法为加强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职责,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仁怀市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土地储备的工作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我市城市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
    2023-07-08
    475人看过
  • 浅析我国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定位/黄胜
    浅析我国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定位―――从法条角度分析作者:黄胜摘要:我国自1996年建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以来,土地储备制度在各地纷纷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各地政府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置采用不同的组织方式,对其性质的认识也比较不统一,本文从较典型的几个地方政府规章的具体规定入手,通过法条分析各自的特征,总结出我国现行的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然后分析这种性质的定位会导致的法律上问题,最后,总结将来国家正式确立土地储备制度时所应采取的对土地储备机构性质的定位。
    2023-06-05
    387人看过
  • 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三种经营模式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形式上可分为三类,即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式担保机构,这也是构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所提倡的一体两翼的运作模式。但从经营模式的角度来看,这三类区分无法概括现有担保机构运作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因此,笔者结合担保机构实际经营的特点,认为现有担保机构经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担保+投资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于2000年开始推出融资新模式——担保换期权业务,引起了不少创业企业的关注。担保换期权,即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签订一定比例的期权协议,于未来若干年的行权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投资于企业,将担保转变为投资,从而分享企业未来的高速成长;反之则选择退出。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其股权的权利,作为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一种补偿,而担保公司则将担保资源优势和风险投资最优地结合起来,实现双方共赢的业务模式。在实际运作中,期
    2023-04-24
    387人看过
  • 有多少种土地利用模式
    土地利用分类:可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闲置土地一般不确定使用者。其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划拨、出售、出租、作价投资或者入股。相应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为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投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股份)根据不同的收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闲置费原审
    2023-05-02
    143人看过
  •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种种类和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继承征收土地增值税吗房产继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3-07-03
    130人看过
  • 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供应布局和结构,确保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地储备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粤府〔200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和储备对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和储备操作程序,将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土地储备的范围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2023-06-10
    333人看过
  • 预征收模式的方式有哪几种?
    在一些号称“2个月内签约率突破95%”的征收项目中,看似一团和气的背后,却隐藏着现今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中存在的一个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的现象——预征收,也叫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这类征收活动表面上风风火火,效率极高又合乎民意,实则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巨大风险的怪异做法。那么,所谓的“预征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样的猫腻呢?被征收人为什么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呢?我们先来最直白的讲一下什么是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征收的法定程序一定是先就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再顺序开展调查登记、入户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直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而所谓的“预征收”,则是一些地方琢磨出来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
    2023-04-13
    97人看过
  • 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在法律规定层面,纯粹的商业利益被明确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但是,个别商业开发项目确实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间接产生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所需要,在极大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所鼓励。此类项目到底属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要从商业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为社会所急需以及是否为公共政策所倡导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笔者认为,储备土地具体用途在储备时尚未确定,因此无论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来讲,尚不能轻易否认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
    2023-03-23
    304人看过
  • 在德国成立分支机构的几种主要形式
    德国的分支机构(Niederlassng)包括代表处、独立经营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一)代表处(Repr&aml;sentanz)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母公司在德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Lohnsteer)。(二)资合公司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三)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ng)外国企业在德设立资合公司后,可根据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
    2023-06-05
    362人看过
  • 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案情]: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
    2023-04-22
    77人看过
  • 土地利用模式的概念和类型
    1、土地利用的概念是指土地利用,即公民权利根据土地的自然表现和使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行为或法律事实。土地利用方式实际上是指土地利用的类型。土地利用类型:指具有相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地资源单元,按土地利用的区域差异划分,是反映土地利用、性质和分布规律的基本区域单元。它是人类在改造和利用生产建设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不同方向和特点的多种土地利用类型。二是土地利用类型: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八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场划为农用地二级,分类标准无差异。居住区和工矿用地属于二级建设用地,没有明显区别。交通用地中的农村公路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其余分为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是最复杂的。坑塘水面划分为坑塘水面和养殖水面三类其他农用地;沟渠划分为其他农用地,成为农田水利用地;水库和水工建筑物的水面分为建设用地和水利用地三类,其余分为其他未
    2023-05-02
    464人看过
  • 法律纠纷在土地储备征迁中的应对
    一、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实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
    2023-07-02
    498人看过
  • 国企改制的几种主要模式
    宏观上,国企改制分为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微观上,国企改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1、以国有资本存在形态划分的改制模式:国有资本控股模式、国有资本参股模式、国有资本退出模式。2、以企业改制范围划分的改制模式:整体改制模式、部分改制模式、分立改制模式、合并改制模式。3、以参股主体划分的改制模式:员工持股模式、管理层持股模式、外资持股模式、民营资本持股模式、混合持股模式等。4、以企业改制阶段划分的改制模式:一次性整体改制模式、一次承接、二次重组改制模式、先重组后改制模式、先改制后合资模式等。5、以重组方式划分的改制模式:资产重组改制模式、债务重组改制模式、破产重组改制模式等。上述改制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组合适用。股权激励的模式(1)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
    2023-08-17
    7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强制性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公共建设,如城市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 更多>

    #土地征用
    相关咨询
    • 我国三种土地收购储备模式是怎么运作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9
      1,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1)土地财政:土地是政府的垄断资产,可以“低收高卖”,形成的垄断利润收归财政。(2)经营城市:主要是经营城市土地资产,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经营的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3)储水池、中转站: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把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来、收回来,一是降低土地征收、收购成本,二是保证建设及时使用,起到储水池、中转站的作用。2,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
    •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之一是作为房屋拆迁者。这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不要求许可证。
    •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4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我国它起源于上海,成熟于杭州,短短两三年时间就发展到了全国,到目前全国已有80%以上的市、县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其在建设与经营城市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现阶段他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市场中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二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利益着眼,能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三是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优化
    • 国有土地征用的国土征收标准有几种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5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 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储备土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7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其相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