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干股赠与合同公证作用及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0:35:36 372 人看过

企业干股赠与合同的公证作用:可以证明通过合同得到的受赠干股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干股取得的方式: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企业干股赠与合同公正的作用:

1、如果运作得当,干股可以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股权。

(1)可以更加稳定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易随时被撤销、变更等;

(2)公正后的法律效益更加完善。

2、但是不公正便会有一定的风险:

(1)国家公职人员收受干股,可能涉嫌受贿。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干股或者分红,是触犯刑律的,构成受贿罪。有的受贿做法比较隐蔽,虽不以公务员本人名义接受干股,但以近亲属或朋友名义持股,仍然存在违法风险。

(2)股权赠送协议被撤销,干股成了空话。

送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合法撤销的。因此,为保证股权赠送不能反悔,应当尽量要求办理赠与公证,或者尽快去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

(3)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规范,无法执行,或者导致股东纠纷不断。

虽然干股是送股,但天下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干股一般不会白送。有的是股权奖励、员工持股,有的是技术入股、有的甚至是社会关系入股、灰色收入入股。在成为“干股股东”之前,股东们之间都有内部协议,有的是口头的,有的是书面的,但这些协议由于没有专业人士介入,从一开始就是很不规范的“君子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或者与公司章程、法律发生冲突,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这为日后股东纠纷、公司诉讼留下了隐患,而且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一颗不定时炸弹。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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