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目前存在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按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域名纠纷处理的机制;一类是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的模式;还有一类是本国模式。在这三类中,按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域名纠纷处理的机制是最常见的。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纠纷处理处理机制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为了解决域名纠纷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经与IANA、ISOC、IAB、ITU、INTA联合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达成了一个《因特网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希望通过增加顶级域名来解决问题。但由于相关制度没有建立,而且增加顶级域名可能引起新的域名抢注和域名争议,这个设想并没有真正运作起来。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应美国政府的要求,WIPO开始从正面解决域名抢注问题。1999年4月30日,WIPO发表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下称《最终报告》),作为推荐给ICANN的建议,为了有效的解决问题,WIPO在建议中限定了解决问题的目标,将争议解决目标限定为侵犯商标权的恶意域名注册。
《最终报告》列举了域名被恶意抢注和使用的几种情况,它们分别是:
(1)以相当可观的对价,向商标所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发出出售、出租、转让域名的要约;
(2)为赢利目的,通过与请求人的商标发生混淆的方式,引诱因特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址或其他在线地址;
(3)为阻止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标识反映在域名中,而抢先注册一个域名;
(4)为破坏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而注册一个域名。
二、ICANN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1998年10月成立的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是一家非赢利性组织,负责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参数的指定、域名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目前,在ICANN的不断努力下,其关于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规则有:《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主要用于对域名注册时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处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律依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是WIPO制订的关于处理纠纷程序上的具体规定。
在对恶意的认定上,《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1)有迹象表明域名所有人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域名注册以明显高于其注册成本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提起域名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2)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该域名所有人曾经有过类似前科;(3)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4)域名所有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故意就其网站或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及支持关系制造与争议人商标的混淆,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域名反向侵夺概念。首先,在《规则》第一条中,ICANN对反向域名侵夺下了明确的定义: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其次,在办法和规定中规定了必要措施,以把反向域名侵夺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一,规则15(e)规定,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其投诉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中明确指明。第二条,规则第二条(a)规定,投诉人投诉必须事先通知域名持有人。第三,办法第4款a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第四,同款(k)规定,给予域名持有人在专家组决定做出后十天内上诉权利,也有利于减少反向域名侵夺的机会。
另外,ICANN认为必须在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在上诉权方面,保持总体上的平等。为贯彻维持上诉权平等的原则,起草委员会建议,首先,规则第三款(b)(xiii)规定,要求投诉人在其投诉状中提交一个声明,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法院予以管辖,该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人所在地的法院。与此相适应,办法第4款(k)作了修改,即只有当域名持有人去上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上诉,才可自动中止执行专家组决定从而达到保留域名的目的。以上规定,确保了双方上诉权的平等。
三、美国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也是世界上因特网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因特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以前,美国司法机关在审判网络域名纠纷时,主要以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人败诉;其二,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其三,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虽规定在商标法中,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但是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处理域名争议的方法并不严谨,他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救济方式、诉讼性质和管辖等都提出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继ICANN于1999年8月通过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之后,美国也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它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列举了九条标准,其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四、日本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日本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建立了自己本国的纠纷处理机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的规定,日本实行域名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另外,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规则规定,注册机构、机构内部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域名注册的记载事项,以及与域名服务器运作有关的情况,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前述机构、人员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
参考文献:
[1]WIPO最终报告.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
10、
[2]高卢麟.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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