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2、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律师代理权的非法获取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走到了关键的阶段。目前的情况是: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
最终民女邓玉娇是否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是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不仅勾连着民心民意,也勾连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们回顾一下邓案演进的过程,不难发现,邓案的转折点不是广大网民的参与讨论,全国轰动,由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为尽人皆知的大案,而是中途蹊跷的替换了律师。网民的参与热议只是短时间蹿升了案件的知名度,而律师的替换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和性质,是实质性的变化。这个变化改变了邓玉娇的命运,也使得所有民意或专家的呼号变成白费力气,因为火车改道了。不是公理,法理,真相,正义在导航,而是权力在导航。我们只能举起徒劳的手,向远去的列车,司法列车上的邓玉娇说声多保重,或拜拜。
先不说阴谋论。我们只从替换律师的这一时刻分析一下律师的代理权问题。当邓案发生之后,法援律师夏霖从北京赶到湖北巴东,与被代理人张树梅签署了律师委托代理书,给侦察阶段的被害人以无偿的法律援助。夏律师的办案思路就是直击真相,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调昭显了一个职业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但,缺点是不知道迂回行事,考虑问题欠周密,对案情得持保留性通报(尤其证据,不到关键时候不过早披露,以免打草惊蛇)的策略。但是,真相这个东西,对于巴东官方比私处更羞涩更敏感,绝对不许外人触摸。于是,当夏霖律师会见邓玉娇8个小时之后,失声痛哭,喊出8个字: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时候,巴东官方就下了决心:此人和我们不是一路必须赶走!果然,5月23日凌晨1点37分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表通报称: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而律师一直试图与委托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女士联系,以核实这个消息,未果。5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她的声明内容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律师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律师要求当面办理,她表示不肯与律师面谈。之后再也没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她。之前,自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那么,张树梅被潭静带走究竟说了些什么
5.33上午10时40分张树梅明确表示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到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一个迷。
问题是官方有什么权利公布和撤消原委托代理关系呢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有5种情况: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本案中,夏霖律师的代理权终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便代理权终止也应该由张树梅亲口说出,而不是巴东政府通报。更奇怪的是通报内容当事人竟然不认可,通报时间竟然在当事人要解除代理之前。这让人不得不相信:解除委托不是张树梅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官方真实意思表达;张树梅后来声明解除合同,也是受到不明方的胁迫,哄骗和逼迫。这些疑点,一直没有答案。之后,官方就完全控制了局面,指定聘请了新的湖北籍律师汪少鹏和刘钢。二位竟然是政府法律顾问,那能不和政府配合默契,政治办案呢这时案情才发生了根本的逆转。名义上,新律师和当时人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实际上是指定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相互推委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和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本案中,不说强奸民意这么严重,至少湖北籍律师不是当事人张树梅完全了解相信就会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和援助的律师,而是政府选配的。张与汪刘律师的委托是假委托,是真指定。直到后来案情的一步步发展,有人评价官方权力强奸了民意,这时代理权易主才是关键的一步,是祸根。
在这个十字路口,如果两条路同时展开,邓案就是这样两条迥然不同的路径:
汪刘律师:与官方配合-------绕开真相----腾挪词语----监视居住----拉扯推搡----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等待判决。
二夏律师:独立办案不配合官方----直指真相----监视居住---强奸未遂----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无罪)---等待法院判决。
替换律师是案件的一个分水岭,转折点。而替换的合法性,包括里边蹊跷的谜团无人给出答案。汪刘以及巴东政府打着接近真相的幌子,赤裸裸地远离了真相,愚弄民众。而二夏律师在关键的时刻犯了战略性失误,没有迂回作战,深入敌后,打了草惊了蛇。至今,那个犯罪嫌疑人黄德智还在宜昌中心医院的泌尿科逍遥疗伤。邓案发展到现在的确令壮士扼腕,红颜洒泪。受害人可以用小刀阻止不法侵害人而强暴未遂,却没能躲过权力机关的组织强暴,而民众也被一起侮辱,对抗权力强暴,小刀在哪里如何实现人民的无限防卫权
我们在强烈谴责政府指定律师代理权的非法获取,同时,也呼吁具有正义感的律师们,一定得保护好自己的代理权资格。只有不出局,才能施展自己,匡正民怨,为中国法治建设更具实力地做贡献。当然,夏霖律师们在邓案中是出局了,在民众心里在正义良知的天平上,永远没有出局。他们在本案表现出的一些豪气和精神,在人心里久久回荡。而那些无良的司法者,无良的专家,无良的权力代表者,如果还有良知残余的话,就让他们接受良知的拷问吧!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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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代理权被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因其有权利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于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律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其可以主张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亦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A曾经有在该餐厅签单的代理权,但是A在餐厅擅自招待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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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死亡代理行为终止是否包括必要条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9一.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代理除应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外,因代理特性使其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有较特殊的构成要件。这种特殊性因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角关系而产生,也是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代理须本人存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如果本人不存在,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无所归属,代理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并非所有因本人不存在代理的法律效国就会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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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终止的,代理行为是否一定会导致合同终止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0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可见,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根据司法解释,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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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代理人是否有权继续代理合同中被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30代理关系终止以后,代理人就没有权利再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原代理人继续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指定代理的代理权限以有关单位的指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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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有权要求退货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7有权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代理商始终未取得所代理产品的所有权,而是根据授权者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这在《》上属于行纪合同,其特点是,行纪人(代理商)作为某项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一方,事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从事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根据约定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由于销售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者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