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的特殊当事人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当事人包括: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和长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内容可与在岗员工不同
2。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他单位长期借调的人员、带薪学校人员和其他未值班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原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的无偿留守、愿意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他们不愿意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原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学生在业余时间参加兼职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工人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存款或抵押
2。劳动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基本信息包括:
企业的性质,即其分布的行业和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产品处于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处于初始阶段还是成熟阶段;企业的人员组成和流动情况。人员构成是指人员在组织结构中所占的比例;营业额是指成本与利润的比率,因此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企业的营销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是合同当事人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外部责任的财产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经济能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判断标准。法定地址是合同当事人商务活动的中心,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在其他方面的情况,为其他方面的调查提供线索。此外,在发生争议时,法定地址也是确定法律文件送达的标准。公司账号是确保企业在发生争议时确定另一方资产的最有效方式
III.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自营职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自营职业之日起一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月薪的两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
2。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限内支付劳动者月薪两倍外,也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上述知识是对“劳动合同中的特殊当事人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劳动合同中的特殊当事人包括富余人员、长期休假的员工、,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的人员、有偿学校人员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在互联网上寻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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