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铁路部门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工作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27:07 437 人看过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铁路部门做好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工作的衔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指导辖区内铁路局直管站段做好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铁劳卫[2005]99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5]59号)同意,现就理顺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劳动关系

1.原铁路分局委托所属站段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按隶属关系由铁路局与职工共同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原铁路分局与分局机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铁路分局的撤销而终止。按照职工新的岗位,由用人单位重新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铁路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

3.原铁路分局委托直属多经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继续有效,按隶属关系由铁路局直属多经企业与职工共同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由铁路运输主业调往多经企业的职工,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下同)直属多经企业在与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时,应使用铁路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在铁路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4.铁路站段调整合并后,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铁路局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5.铁路局委托站段与职工建立、调整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出具书面法人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书可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授权,受委托让段的行政负责人代表铁路局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6.铁路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应向站段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站段接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

二、集体合同

原铁路分局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自行终止,执行铁路局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铁路局与工会应依法集体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

三、劳务协议

原铁路分局与其他法人签订的尚未到期的劳务协议由铁路局继续履行。

四、最低工资

铁路运输企业以站段为单位执行站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实施要求

实施铁路局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是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组织管理交通和运输效率,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铁道部的统一要求,抓紧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基础台帐,理顺管理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法人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特委托_________(站段)与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依法办理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委托处理与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争议。单位:

法人代表:

(签章)

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2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劳动处,外省(市)驻京机构: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
    2023-06-09
    17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伤待遇如何享受的函》收悉。请你们按照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和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二、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三、职工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5—10级且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发工伤津贴,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标准按照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此函复。
    2023-04-22
    122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宁劳社就管[2008]1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
    2023-04-22
    2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部分行业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1999年度本市招工农转非工作,根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1999年度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京计综字〔1999〕第451号)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度招工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度继续在煤矿、建筑、纺织、农牧等行业的一线艰苦岗位、脏累差工种、技术工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办理择优招工农转非。二、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局下达的招工农转非指标,结合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指导、监督本行业内各单位招工农转非工作的办理情况。并于2000年8月底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三、下达的招工农转非计划指标应在下达计划的年度内办理,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招工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严格组织管理,
    2023-06-09
    222人看过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
    2023-06-09
    16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二00七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6]63号)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7年我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校招生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6]63号)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7年我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支持技工学校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达到培养与布局相统一的目标,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二、招生考试安排凡
    2023-06-09
    34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三、用人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7
    1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等关于深入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意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5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这为我市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首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现就宣传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对于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调整劳动关系需要,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首都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人代表及其它管理人员、工会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准确把握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规范,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使集体合同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二、加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宣传力度,形成集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总结和完善西城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三、要积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我市要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目前,正值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的关键时期,各单位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下岗职工100%出中心实现再就业的工作目标。二、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关键是要坚持多渠道分流安置,全方位落实政策措施。切忌将下岗职工简单地推出中心,更不能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工作。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每一名下岗职工的状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就业服务措施。对出中心再就业任务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给予特别关注和重点帮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认真细致地做好下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街道(乡、镇)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社保所定点联系制度的目的今年以来,为推进再就业工作,市、区(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在沟通市、区(县)与社区,开展宣传、落实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疫情爆发时期,各社保所一手
    2023-06-09
    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
    2023-06-10
    6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关系等同于劳动关系吗?劳动合同关系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情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7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凡是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哪怕没有劳动合同,同样也适用《劳动法》呢?比如:家庭保姆一般与用人方无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他适用《劳动法》还是其他规定呢?劳动合同关系等同与劳动关系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家政服务雇佣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家庭直接请保姆,无论有无合同,
    • 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有何意义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1
      我来回答你。集体合同是基于对个别合同的补充而设立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杜绝因为企业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劳动者缺少法律保护依据的现象,国家推动企业与职工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实施托底保护的制度。简单讲:集体合同是托底的合同,条款简单。个人合同较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明确得多,条款更细。对于已经签署了个人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来讲,个人合同优先于集体合同。至于更细节的问题,建议咨询欧
    •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的社保和劳动关系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社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保,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
    • 什么是劳动关系和社保的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6
      劳动关系的范围更广,只要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一方付出劳动,而一方支付报酬即构成这层关系。 社保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可以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单位就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7
      对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