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2:50 6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

第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

第六条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我证明文件,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

(一)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书,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

(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

(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

(一)需更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灭的,当事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三)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

(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

(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予登记。

(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

(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

(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完毕的;

(三)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由房管机关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暂缓登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机关经查实后得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有关房屋所有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一)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姓名申请登记的;

(三)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证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请登记,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六)其他有吊销《房屋所有权证》或撤销登记必要的。

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上一级房管机关申诉。

各级房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或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前:已领取(房屋产权证》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办理换证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证费;未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者,应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缴纳登记费。具体换证、登记办证期限由各市、县的房管机关决定。

逾期办理换证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换证费。逾期办理登记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遗产继承相关文章
  •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一、为了搞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凡属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以及军队、宗教团体、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等房屋,均按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三、凡应进行登记的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按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申报登记,经审查确认其房屋产权后,由当地市、县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件。四、申报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须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和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外,尚须提交下列证件:1.新建、翻建、扩建房屋须提交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和建筑地段平面位置图。2.购买、赠与、交换房屋须分别提交买卖合同、赠与书、协议和契证。3.拨用、征购以及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须提
    2023-04-05
    387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五条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权转移的日期。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2023-06-10
    294人看过
  • 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983年6月1日昆政发〔1983〕121号)根据宪法规定精神,为维护国家财产,保障房产所有者的全法权益,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及时掌握房屋的变化和产权异动情况,以利于建设和管理好城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全民、城镇集体和城市居民所有的房产,农民在两城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的私房,以及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农民私有的房产,均需由产权人或单位向当地房产登记发(换)证办公室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昆明市房产所有证,始生法定效力。旧证同时作废。第二条房产登记的类别和期限:1、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价拨、投资、固定资产转移以及其他方式转移的,应在二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2、房屋改变结构,增加、减少面积,分析、合并、继承、以及更改名称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3、新建房屋在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新建登记”。4、房屋已经拆除、塌没的,应在一个月办理“注销登记”。5、房产所有者和房屋均未发生
    2023-02-09
    66人看过
  • 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财农[2007]2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决定,帮助欠发达地区妥善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问题,省财政厅2007年至2010年继续安排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有关地级市财政和房管部门按附件的要求认真填报本市城镇双特困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表,于2007年8月24日前连同申请2007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的请示报省建设厅、财政厅。附件:1、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市城镇双特困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表广东省省级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难专项
    2023-04-22
    71人看过
  • 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洪府发[200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和《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本市已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的人员。对虽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亦视同失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2023-05-05
    412人看过
  • 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章买卖第四章租赁第五章修缮与拆迁第六章代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依据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镇和未设镇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对城镇的私有房屋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
    2023-06-10
    140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09年12月21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决定对本省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关于奖励对象的认定奖励对象为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200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的人员除外)。二、关于奖励金标准我市户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三、关于奖励金的承担及划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市年度城镇
    2023-03-02
    451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说明:本办法第七条已按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穗府办〔1987〕110号通知作了修改。广州市城镇房屋和用地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以下同)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有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军队营房外,几在本市城镇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均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简称“权利人”),按照本办法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由市房管机关审查确认权属,分别发证。第三条凡单位自管的房屋及其用地,由自管单位申请登记;房管、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及其用地,由承管单位申请登记;私人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
    2023-06-10
    80人看过
  • 广东:城镇失业率2.56%全国最低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紧紧围绕三促进一保持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边整边改边落实,全力以赴降低企业负担,全力以赴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水平、全民技能素质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着力发挥劳动保障减震器和稳定器的特有功能,取得了整改落实工作的实效。据介绍,2008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56%,为全国各省区最低。三升一降正面效应显现据介绍,广东省平稳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升一降正面效应充分显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7.3%,同比提高5.3个百分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明显上升,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444万人、2400万人、1442万人、2302万人和1011万人,均居全国首位;劳动者技能素质不断提升,全年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97.6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保障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或前后工作时间合计满三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第三条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缴纳,由单位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缴。第四条养老金由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储存、支付和管理。招用异地的临时工(包括农村户口的临时工)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征集。中央、省和部队驻穗单位使用农村临时工,仍按现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
    2023-06-05
    259人看过
  • 广州城镇登记失业率2.4%社会保障水平提高
    广州2012年全市新增就业3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2万人,持培训卷参加培训者达10.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4%。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大幅提高,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普惠型全民社保实现新突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2614元,增幅为8.3%;提高农转居人员养老金,月人均达671元,增幅为10%。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2012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49.5万元/人、20.7万元/人和15万元/人;参保(合)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总体平均水平分别达到84.6%、70%和70%。调整提高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工伤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伤退休金)达人均3090.6元/月,月人均增加312.6元;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43.6万元,同比增长12%。生育保险待遇人均达1.7万元,待遇水平位居全国第一。出台了《广
    2023-06-07
    156人看过
  • 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的管理,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建制镇(含县城,下同)、独立工矿区内的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住宅必须遵照本办法。第三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第四条鼓励城镇个人通过购买商品住宅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径解决住房。第五条城镇个人自建住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户口在拟建房城镇(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包括);(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三)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扩、改建的,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无争议。第六条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和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建造住宅。侨胞、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应先征得
    2023-06-10
    107人看过
  • 广东省如何进行结婚登记
    (1)登记的机关1994年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条例》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2)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中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
    2023-05-05
    146人看过
  • 广东省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流程
    一、所需资料(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函。(二)《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登记申请表》。(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如该单位有分支机构的,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份。(四)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二份)。(五)地税部门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二、办理程序(一)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相关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三、其它事项(一)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二)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处理。(三)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
    2023-05-30
    56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产继承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 更多>

    #遗产继承
    相关咨询
    • 广东在省城镇可以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可以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6、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7、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
    • 《房屋登记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房屋登记办法》章节的结构更为合理,并增加了登记的“一般规定”这一章,对各种不同的登记种类以及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规定更为详细(如受理登记时必要的收件,什么情况下应当到现场查看,抵押权的转移和变更以及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各类问题,都是新的规定),主要的一些新规定是:一、修改了登记的定义,明确了登记簿的核心作用。二、扩大了房产登记管辖的范围。三、调整了登记的程序,明确了
    • 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多少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多少?【答】: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暂未得出。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1至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71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71.7%;从城镇登记失业率来看,二季度末为4.05%;从全国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来看,6月份的数据是5%。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相关数据得出,2015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67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镇户口如何落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东莞南城户口迁到东城属于市内迁入,办理材料和流程如下: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