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3 22:36:11 33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但个别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用地效益低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绝不能放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真正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保证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土地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强化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并会同省农委、监察厅、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完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耕地。新建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理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全面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土地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整体有效推进。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破坏耕地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强化征地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抓紧制定《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要抓紧制定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中,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省劳动保障厅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

五、加强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收缴、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征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并切实加强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要抓紧实施一批重大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立省级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省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长远需要。

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扩大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比例。长春、吉林两市招标拍卖宗地数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总宗地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他市(州)所在地不得低于25%,各县(市)不得低于15%。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取各种名目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以及陪标、串标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加强农用地转用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外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新建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杜绝“花园式”工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防止以上项目为名,借机大量占用土地。坚决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凡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因此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纠正整改不力的,省里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地要结合执行本实施意见,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真执行法定土地调查制度,确保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重大违法案件要在3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实施处罚。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土地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深入调查、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要公开曝光一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的大案要案。

十、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及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做好对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州)政府、各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促进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与其职工(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含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也可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今年实行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永吉县、桦甸市、通化县、集安市、临江市、白山市三岔子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乾安县、大安市、通榆县,应在1994年底基本完成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省直及部队所属企业应与所在地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外商投资
    2023-06-09
    220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依法开展驻地在郑州市市区的省直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省政府登记的土地包括下列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市辖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邙山区)的国有土地:(一)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区、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二)省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三)省属或省直单位主管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四)省政府出资取得的其他国有土地。三、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办理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用于土地登记。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
    2023-04-22
    462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1995年8月)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交易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省城市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日渐活跃。房屋租赁的发展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活跃城乡经济,发展第三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管理手段不到位,使得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公房,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国家和集体损失大量的房屋租金;利用出租房屋搞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不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污染居住环境,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国家税费
    2023-04-22
    28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发稿日期2014/10/14)郑政文[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
    2023-04-27
    398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
    2023-04-22
    273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我省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始于1992年初。四平市是国家和省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试点城市。目前,该市转制企业已完成399家,占应转制企业的71%,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土地资产也得到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置,既保证了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保值增值,又促进了企业顺利转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地区,部分转制企业虽然也对土地资产进行了处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有土地资产应体现的价值差距较大;有的地方仍停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阶段,国有土地资产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
    2023-06-10
    411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六权”的实施意见[失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真正把“六权”放给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把“六权”真正放到企业,省、地、市、县及各部门都不得改头换面、设卡截留。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除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外,有权招收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有权辞退、解雇工人,有权拒绝接收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国家统配人员除外)。三、企业职工工资与上交利税挂钩,依法纳税后,有权采用各种工资和奖励形式。四、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厂长(经理)组阁,厂长(经理)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用、选聘。五、企业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拒绝各种乱摊派的费用。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建和技术改造,除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外,一律不再报省审批,属于基本建设应纳入规模的投资,分别列入地、市和省直部门自筹计划。企业有权把多余
    2023-06-09
    182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的意见
    (一)我省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进步较快,已有32家乡村企业跨入省级先进企业行列,99家企业的124种产品获得省优以上称号,19项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21项成果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乡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有了一定改善和提高。但是,与国内先进水平和国营企业相比,差距还很大;与乡镇企业发展规模速度和治理整顿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企业管理仍然是非常薄弱的环节。管理意识不强,企业素质低,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有的企业承包后放松管理,甚至以包代管;有的企业治厂不严,管理尚未起步。因此,强化企业管理,以管理求发展,向管理要效益,已经成为乡镇企业面临的紧迫任务。加强企业管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的经济发展路子;要以提高企业素质为基础,下功夫逐步搞好标准、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班组建设等项基础管理,搞好质量、财务、物资、设备、
    2023-06-07
    265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省政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各级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普遍加强了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对村镇建设用地实行了指标控制,严格审批;对农村宅基用地进行了有偿使用的试点,使村镇和住宅建设不按规定占用耕地日增的势头得到了控制,土地供求矛盾有所缓解,纠纷减少,安定团结因素增加。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破除了宅基地是“祖传基业”的私有观念;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观念增强,并为村镇建设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办法。为把我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府发[2005]2号发布日期:2005-2-4执行日期:2005-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调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同级非领
    2023-06-10
    206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2000年2月)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和全国国土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搞好服务,现就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内需服务在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方面,为西宁至兰州高速公路、西宁至湟源一级公路、乌兰至格尔木330千伏输电线路、涩北至西宁、兰州天然气工程、青藏线铁路西格段扩能改造、西宁、格尔木机场改扩建、钾肥扩建项目前期工作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供地服务。加快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继续实行省、州、县土地部门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报批资料和环节,提
    2023-06-10
    162人看过
  •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是落实农村土地政策,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市已于1998年在全市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全市尚有725个村民组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进行,有31.9万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35万份土地承包合同证书需要补发、换发。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妥善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解决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土地承包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稳定承包关系,完善“两证”发放,加强
    2023-06-10
    7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
    2023-04-22
    422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政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的基础上,对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六日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2023-06-07
    47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级工伤赔偿的几个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 有关实施土地二轮承包的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25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这一土地承包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自八十年代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必须看到,由于少数地方人地矛盾突出;农户承包土地过于细碎;土地征(使)用费管理混乱;土地承包款兑现率低;土地承包档案不完整;个别地方违背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关于公司法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0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所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