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33:23 76 人看过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不产生工伤保险衔接使用问题。并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一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予以查处惩戒。因此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应将其与只在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同等对待,公平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保护,这才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原则。

律师补充: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向其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否则就不符合对用人单位公平保护的立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无法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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