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订立需要考虑哪些原则
订立仓储合同有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公平原则,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
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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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与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合同了,那么与物流公司订立仓储合同要遵循哪些原则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2从《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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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储合同订立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0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