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总结审判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意见。现就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一、商标受让人未取得专用权之前提起侵权之诉的条件
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至转让公告前受让人尚未实际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受让人是否能够起诉,以何种身份起诉在实践上有争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予受让人对此后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
二、侵犯商标权案件的中止问题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并请求中止诉讼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控侵权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中止诉讼。
三、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条件
对于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中关于明确授权的认定,包括在许可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两种情况。
四、不当转让注册商标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不当转让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对于这类争议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这类争议属于侵权或权属类民事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则认为这种不当转让行为的结果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程序不当造成,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对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商标并经核准公告的,再受让人能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也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核准转让公告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发布的公示性商标权属变更通告应当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善意再受让人经核准公告可以取得商标权;有的则认为商标权毕竟与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紧密相连,仅从形式上承认公告效力是对原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建立的市场影响和信誉的漠视,将商标返还给原商标权人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商标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经授权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返还注册商标;他人擅自转让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针对此种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返还注册商标。对上述两种情况也都可以对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受让人通过正常商业交易再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经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该商标权。(以上内容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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