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不能仲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26:45 232 人看过

1、什么情况下劳动争议不能仲裁?1。不符合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不予受理。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明确、具体、完整,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适当,不得随意扩大申请范围;没有依据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建议劳动仲裁申请书由专业人员撰写。变更仲裁请求的当事人超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的期限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其仲裁权利的期限,一般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的,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律保护期的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他的仲裁请求。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解决争议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书对特别授权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仲裁代理人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在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时提供证据,但法律和有关规定显然不需要提供证据的除外。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批准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认为已经放弃举证权,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的新证据除外。当事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核的副本。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不被采纳。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确实难以出庭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讯问。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有效性,甚至不被采纳。

10。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未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者未预付审计、评估、鉴定费用的,或者未提供有关材料的,使争议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和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给申请人造成不利后果。

11。申请人未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的,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自动撤回,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作出缺席裁决。

12。联系方式不准确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供自己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有关文件,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13。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没有财产,这将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或财产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被辞退、开除、辞退以及劳动者辞职或者自愿辞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包括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补偿金等引起的争议;

5。因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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