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导致子宫部分切除,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为此“买单”。昨日,潜江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对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要求不予支持。
赵某、李某为潜江某企业职工。2001年7月,两人相识后开始同居,李某先后怀孕两次,分别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进行药物流产及清宫手术。随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怀孕被诊断为植入性胎盘,分娩一死婴。治疗期间,李某做了子宫部分切除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终身不能生育。随后,李某搬回娘家,与赵分居。
2004年12月,赵某提出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今年1月,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今年3月16日,潜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告赵某违背医嘱,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怀孕,造成人身损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对李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责令赵某用其应得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份额,对女方予以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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